大商所完善仓单管理办法和交割细则推动期现衔接

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期货市场服务产业的功能,10月29日,大连商品交易所对《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等规则条文进行了修改完善。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正案》第四十四条中将豆油标准仓单注销截止日期调整为每年的3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的规定于2014年开始施行。2013年12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注册的标准仓单应当于2013年12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进行注销;2014年第一个工作日至2014年3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注册的标准仓单应当于2014年3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进行注销。其他规则修正案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规则修正案内容共涉及三项规则七处条文的修改: 在两个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的修改上,一是将豆油标准仓单注销月份更改为3月份,降低了潜在交割风险的同时便于会员、客户记忆和操作。二是规定厂库交割货物质量异议期,以明确各品种厂库交割质量异议提出时间。三是延长厂库交割棕榈油样品留存时间,将棕榈油厂库交割样品留存时间由10天延长为15天,以完全覆盖5个工作日的质量争议期。四是删除LLDPE、PVC进口产品检验推荐品牌资格的规定。鉴于国家取消对LLDPE、PVC的强制法检,而由境外生产厂家出具质量承诺存在一定困难,为保证进口交割货物符合期货质量标准,降低交割风险,此次规则修改中删除了《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仓单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对进口LLDPE、PVC产品一律实行入库检验。 在交割细则的修改上,一是为适应现货生产实际情况、保障正常的交割秩序,调整LLDPE、PVC交割品包装的规定,将LLDPE每袋净重“25kg”的规定调整为“25±0.2 Kg”。二是扩大LLDPE有关包装规定的适用范围,将“原包装”修改为“使用原生产厂家或者其认可的包装”。三是为进一步规范规则表述,以“不计溢短”代替“无溢短”的表述。 大连商品交易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保证上述规则修改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大商所就修改方案及其中的重点问题,通过调查问卷、实地及电话调研、委托开展实验等多种方式,向现货企业、交割仓库、期货公司等单位广泛征求了意见及建议,并根据反馈情况对方案进行了调整、完善。本次规则修改,反映了市场的实际情况以及客户的现实需求,有利于防范和化解市场纠纷,提高交易所服务市场参与者的能力和水平,保障市场规范运行。其中,调整豆油仓单的注销月份,不仅方便客户对豆油品种进行交割操作,还避免了潜在的交割风险;明确规定厂库交割货物的质量异议期,并据此适当延长厂库交割棕榈油样品的留存时间,可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交割纠纷,进一步提升市场运行质量;允许LLDPE交割品包装的重量存在误差,并扩大包装的适用范围,可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交割纠纷,保障正常的交割秩序。此外,由于到目前为止,进口LLDPE、PVC产品从未实现入库免检,而且在推荐品牌制度下,交易所只是单向将境外厂家及其品牌列入名单,本次将境外厂家从推荐名单中调出,并取消进口LLDPE、PVC免检的规定,容易为市场各方接受,不会对境外厂家的权益产生影响,也不会对实际交割和市场运行产生不利影响。 近年来,大商所坚持以规则制度完善为重点不断夯实市场基础建设,先后对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以及棕榈油期货合约相关规则进行了系统修改。从历次修改来看,新的合约相关规则均在执行国家新标准的同时兼顾对原期货合约相关规则的继承,充分考虑了现货贸易和行业惯例,扩大了商品可交割量,促进了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进一步提升了交易所对实体经济的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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